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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作者:安监局 来源:安监局 发布时间:2008年03月01日 点击数:
第一条 为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投入的长效机制,我省境内所有非煤矿山、烟花爆竹、民爆器材、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交通运输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建立提取安全费用制度。为加强对安全费用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二)烟花爆竹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三)民爆器材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六)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第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第八条 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用,需在年度终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从成本中提取,专门用于安全生产投入的资金。
第三条 企业按下列标准的十二分之一,在成本中按月提取安全费用。
(一)非煤矿山企业按上年矿产品销售收入的3%,石油天然气开采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矿山建设施工企业按上年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资金的20%;
(二)烟花爆竹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3%;
(三)民爆器材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2%;
(四)危险化学品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1%;
(五)建筑施工企业按工程造价的1.4%.
(六)交通运输企业按上年营运收入的1%.
第四条 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第五条 有关安全费用的会计核算问题,按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处理。
第六条 安全费用在本办法规定的范围内由企业自行安排使用,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年度结余资金允许结转下年度使用。
第七条 安全费用具体使用范围是:企业安全设施及安全生产技术措施经费、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等。
第八条 企业按上述标准提取安全费用,需在年度终了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
第九条 企业要加强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应制定年度使用计划,并纳入企业全面预算。年度终了,企业应将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情况报当地主管财政、税务、审计机关、行业主管部门和安全监管局备案,接受监督。对不按本办法提取和使用安全费用的企业,有关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改,并按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责任编辑:xy_ajj 文章录入: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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