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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
作者:佚名 来源:陕西省安全监管局 发布时间:2008年10月13日 点击数: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全面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通知》(安委明电〔2008〕2号)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决定从10月开始,利用3个月时间,在全省范围内开展一次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请各市结合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的《陕西省危险病尾矿库事故隐患整改治理方案》,一并贯彻执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

  (一)摸清尾矿库底数。全面摸清全省所有尾矿库,包括未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尾矿库、废弃尾矿库和已闭库的尾矿库的基本情况(调查汇总表见附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饮用水源等情况,建立尾矿库数据库。

  (二)查明尾矿库安全状况。在全面开展安全评价或调查评估的基础上,逐一查清危库、险库、病库和正常库的安全状况,深入查找安全隐患,分类实施安全监管。

  (三)深化隐患治理。对查出的各类隐患,各市要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对危库要责令立即停产,进行抢险;对险库要在限定的时间内消除险情;对病库要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AQ2006-2005)要求限期进行整治,消除事故隐患。

  (四)依法关闭取缔非法生产和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尾矿库。

  (五)完善尾矿库安全监管制度。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管职责,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切实落实监管责任。

  二、检查重点

  (一)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尾矿库安全设计与建设施工情况。

  2、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以及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提出问题的整改情况。

  3、按规定编制年度尾矿排放作业计划情况,对存在危害尾矿库安全的违规设计、超量储存、超能力生产、超期服役等隐患的整改情况。

  4、最小安全超高、最小干滩长度、排洪设施,尾矿坝浸润线埋深、坝体外坡坡比、排渗设施等满足设计与《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要求情况;四级以上尾矿坝是否设置了坝体位移观测设施和坝体浸润线观测设施。

  5、库区内存在从事爆破作业或采砂等危害尾矿库安全的隐患整改情况。

  6、从事尾矿库放矿、筑坝、排洪和排渗设施操作的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和持证上岗情况。

  7、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建立情况,安全生产百日督查专项行动查出的隐患整改情况。

  8、安全投入情况。

  9、应急预案制订、演练情况以及应急救援物资设备的储备情况。

  10、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完善和执行情况。

  11、尾矿库对下游和周边的居民、铁路、公路、水源地安全的影响情况和监控、治理情况。

  (二)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落实情况

  1、贯彻落实尾矿库安全生产有关法规政策情况。

  2、尾矿库监管力量的配置情况,尾矿库事故查处和责任追究情况。

  3、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开展情况。

  4、尾矿库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包括已经查出的重大隐患和问题整改治理落实情况。

  5、打击取缔非法尾矿库和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严重污染环境尾矿库情况。

  6、尾矿库下游居民、饮用水源地、重要设施的安全措施落实情况。

  7、尾矿库安全监管情况,包括尾矿库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发放和管理,尾矿库相关建设工程核准或审批,尾矿库安全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与竣工验收等情况。

  8、尾矿库联合执法情况,包括尾矿库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协调小组会议制度建立落实情况。

  三、检查方法

  (一)企业全面自查。尾矿库企业要对每一个环节、每一个岗位、每一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等进行全面彻底地自查。技术力量强的企业可组织内部专业力量进行全面排查,技术力量弱的企业要依靠中介机构、聘请专家协助进行全面排查。

  (二)市、县政府组织检查。市、县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层层开展本地区尾矿库安全检查工作,通过现场检查、查阅资料等方式,全面检查有关部门和尾矿库企业专项整治行动工作开展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等。

 (三)省安委会督查。省安委会将组织督查组,分别由省安委会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对各市政府开展尾矿库安全检查情况进行督促检查。届时国务院安委会也将派出督查组赴我省督查。

   四、时间安排

  (一)动员部署阶段(10月10日前)。各市要迅速将本通知精神传达到辖区内县、乡政府和尾矿库企业,结合实际制定工作方案,抓好部署实施。

  (二)自查自纠阶段(10月11日至10月31日)。企业内部要认真开展隐患排查,并落实相应的治理措施。各市政府,特别是县、乡两级要对本地区所有尾矿库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严防事故发生。

  (三)集中整治阶段(11月1日至11月30日)。各市政府和尾矿库企业针对发现的重大隐患和重大问题,要进行专题研究,采取果断措施,落实责任、资金、期限和应急防范措施,挂牌督办、整改销号。

  (四)督促检查阶段(12月1日至12月20日)。各市政府组织力量,对尾矿库安全大检查开展情况及隐患整治情况进行督查。省安委会组织开展重点督查,对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要依法依规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五)总结阶段(12月21日至12月31日)。各市要认真总结尾矿库安全大检查情况,并于12月20日前向省安委会报送总结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本地区尾矿库基本情况,危库、险库、病库的数量和采取的整治措施,尾矿库安全监管责任、重大隐患治理销号和应急处置等措施的落实情况等。省安委会办公室汇总后向省政府报告。

  五、工作要求

  (一)切实加强领导。各市政府及尾矿库企业要充分认识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大检查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级政府行政首长和企业法定代表人负责制,健全工作机制,明确责任分工,确保检查不走过场,不留死角。

  (二)强化安全监管。各市要督促企业严格落实《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和《陕西省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认真落实属地、分级管理原则,严格落实尾矿库监管责任,杜绝监管盲区。同时各市政府每季度、各县(市、区)政府每2个月、各乡(镇)政府每月至少对辖区内尾矿库组织一次全面的安全生产检查。对查出的隐患要加强登记、整改、销号的全过程管理,落实责任、落实人员、落实资金、落实期限,限期整改,确保尾矿库隐患得到有效治理。

  (三)完善数据库建设。2007年我省建立了省、市、县三级联动的尾矿库普查与管理系统数据库。各市要进一步加强尾矿库基础数据统计、更新、上报等管理工作,按照《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划定的技术标准,确定等级、安全度等数据,掌握本地区正常库、危库、病库、险库以及已经停止使用或闭库的各类尾矿库基本情况,并查清尾矿库下游重要工业设施、居住区域和人员聚集场所情况,进一步完善尾矿库普查与管理系统数据库建设,为建立和完善尾矿库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打下良好基础。

  (四)加强舆论引导。利用各种形式广泛宣传开展尾矿库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和大检查的重要意义,形成全社会普遍关注和大力支持的良好工作氛围。充分依靠和发动广大人民群众,引导职工认真细致地查找各类安全隐患,对媒体曝光和群众举报的各类尾矿库隐患,要认真核查,严肃处理。对检查不认真,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走过场的单位要予以公开曝光。

  大检查期间,各市要于每周一向省安委会办公室报送上周检查工作情况(029-87293064)。省安委会办公室定期予以通报。

附件:尾矿库调查汇总表

  

   陕西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二OO八年十月二日

责任编辑:xy_ajj 文章录入: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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