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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四学胡锦涛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
作者:安监局 来源:《中国安全生产报》 发布时间:2008年02月29日 点击数:
中央政治局第30次集体学习,主题为“国外安全生产的制度措施和加强我国安全生产的制度建设”。紧扣“制度”二字,体现了中央认真研究安全生产工作规律、建立安全生产长效机制、探求安全生产治本之策的科学决断。胡锦涛总书记强调,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制度保证上要严密有效。
  作为一项复杂而艰巨的系统工作,安全生产的制度保证,是法制、体制和机制相互结合的体系,是法律、经济和行政等多项手段的综合运用。安全生产的制度保证,容纳法律法规、行业标准的建设,监管体制、应急救援体制的完善,以及一系列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政策措施的推广实施等诸多方面。胡锦涛总书记为这些密切联系、相互影响、有机结合的工作指明了共同的方向,提出了统一的标准,就是要严密有效。
  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是尊重安全生产工作客观规律的必然要求。古人云:“祸患常积于忽微。”血淋淋的事实证明,多起重特大事故的起因都是“操作上一不小心”“管理上稍不注意”“监督上有点放松”,失之于制度保证上的“过宽、过松、过软”。严密有效,对事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生产工作尤为重要。
  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是对我国现阶段安全生产形势清醒认识的必然要求。当前,我国正处于生产安全事故的“易发期”,一方面经济快速发展,社会生产活动和交通运输规模急剧扩大;一方面安全法制尚不健全,安全监管机制不尽完善,安全基础薄弱,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较多。这样的客观实际,更加要求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否则特别容易导致重特大事故多发,损害人民群众的利益,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制度保证上严密有效,为落实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提出了具体要求。严密,意味着无缝隙、无疏漏,全过程、全方位,为保证安全编制密不透风的防护大网;有效,要求积极借鉴国外安全监管的先进经验和好的做法,同时推广总结基层安全管理方面的创新和探索,切实增强安全监管的执行力。
  在法制建设上,要针对经济体制、执法主体、法律适用对象和范围等发生变化所带来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完善修订已有的法律法规,加紧制定新的规章制度,鼓励和支持部门、地方的安全立法,重典治乱,使安全生产工作真正做到有法可依。针对我国的实际情况,现阶段还要特别强调安全技术标准规程的全面清理和修订。
  在体制上,要进一步完善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互动的管理体制以及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加快安监机构和队伍的建设,防止个别地方出现机构建设的倒退。目前,我国以国家、省、市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中心和国家、区域和骨干应急救援队伍为核心的安全生产应急体系的框架正在形成,要针对各地实际细化职能,增强实战能力。
  在建立长效机制上,要积极探索遵循市场经济发展规律、有利于安全生产的经济政策。继续在高危行业推广提取安全费用和风险抵押金、加大事故赔偿力度三项政策。要强制企业加入工伤保险,推动高危行业加入意外伤害险、雇主责任险等保险。行政手段上,落实两个责任制,把安全生产作为政绩、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层层分解控制指标。
  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只有综合运用好法律、经济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才能使制度保证真正做到严密有效。
责任编辑:xy_ajj 文章录入:安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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