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行政许可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九条,
二、行政处罚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五条。
2、对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九条。
3、对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经考核合格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4、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按照规定如实告知从业人员有关的安全生产事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四十条。
5、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九条。
6、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有关部门审查同意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7、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8、矿山建设项目或者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县安监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9、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四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0、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五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1、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营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六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2、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七项、《劳动防护用品监督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3、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八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4、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第九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条。
15、未经依法批准,擅自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一条。
16、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建立专门安全管理制度、未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17、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18、进行爆破、吊销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第三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二条。
19、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三条。
20、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第二款、《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四条。
21、两个以上生产经营单位在同一作业区域内进行可能危及对方安全生产的生产经营活动,未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与协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五条。
22、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内,或者与员工宿舍的距离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23、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条第二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六条。
24、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九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八条。
25、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未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的、未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有效实施的、未督促、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未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六条。
26、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违章指挥工人或者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2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工人屡次违章作业熟视无睹,不加制止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28、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对重大事故预兆或者已发现的事故隐患不及时采取措施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29、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0、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1、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人员,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七条。
32、生产经营单位拒绝、阻碍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监察员监督检查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3、生产经营单位提供虚假情况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4、生产经营单位隐瞒存在的事故隐患以及其他安全问题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5、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及其安全生产监察员的安全监察指令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6、生产经营单位对查封或者扣押的设施、设备、器材,擅自启封或者使用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7、生产经营单位伪造、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8、生产经营单位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拒绝接受调查取证、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三十八条。
39、生产经营单位出租、发包方隐瞒出租、发包的场所、设备存在的事故隐患的。《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
三、行政强制事项
1、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四十九条。
2、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
3、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矿山安全监督人员进入现场检查,发现有危及职工安全健康的情况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改正或者限期解决;情况紧急时,有权要求矿山企业立即停止作业,从危险区内撤出作业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4、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5、行政主管部门在进行易制毒化学品监督检查时,可以依法查看现场、查阅和复制有关资料、记录有关情况、扣押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违法物品;必要时,可以临时查封有关场所。《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5号)第三十二条第二款。
四、行政审批事项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监总局令第7号)第四条第二款。
旬阳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二00九年九月十日
技术支持:旬阳县信息管理中心
电子邮箱:xy7207670@163.com 电话:0915-7207670
备案编号:陕ICP备07014494号
最佳使用效果:1024*768分辨率/建议使用微软公司IE7.0或以上

